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上訴人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秀珊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1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2.65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400元/平方公尺=600,2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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