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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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石惠美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再審被告 林滿
洪啓泰 蔡嘉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再審被告 柯禎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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