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石惠美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再審被告 林滿 洪啓泰 蔡嘉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再審被告 柯禎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