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張玉葉 被告 王沼柏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