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桂貲 (即 吳文榮 之繼承人)、 吳木崎 (即吳文
榮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