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投簡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富元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富元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被告當場多次對警員為侮辱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於員警 林政炫 依法執行職務時出
言侮辱,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顯見其漠視公權力之態度,殊無可取,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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