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陳高章 被告 蔡臻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491元,應繳裁判
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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