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9號原告 黃莉婷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趙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摩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9,141元(包括:資遣費220,679元及提撥勞退金98,4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280元(計算式:3,420×2/3),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420-2,280);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140元(計算式:1,14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