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7年8月11日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0年1月22日核准設立登記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98年3月26日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因97年1月17日私立學校法完成修正,依該法第87條規定修正有關組織與運作等事項,經98年5月22日第1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同意備查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