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2號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125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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