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母親,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因當時一時之間無法籌措保證金,無法具保而遭羈押,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嫌重大,且有有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羈押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聲羈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准予羈押在案。惟因檢察官就該案件業已偵查終結,且於同年十月九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繫屬本院,被告並已於同日當庭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頁至第四頁),從而,被告既經本院依法予以釋放,被告已未受有羈押之強制處分,故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之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