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基隆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1003號案件,聲請撤銷該案判決之緩刑宣告(95年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基簡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在案,該判決並於95年1月16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前即94年5月21日更犯罪,經鈞院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27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已於95年7月3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