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於案發時在現場,但未參與殺人行為,且被告即將開學,故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5月19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目前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未消滅,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故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依法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