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