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森詠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代理人 黃詩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09月0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101年03月20日│11,280元│ANB12468││││司法定代理人張景│行│││26││││煌││││││├──┼─────────┼─────────┼───────────┼─────────┼────────┼──┤│002│和泰土木包工業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101年04月15日│949,900元│UA019072││││責人 陳榮彬 │六分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