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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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 蔡禮政 (即 蔡林秀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899.3│││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