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0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065號原告明畦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氏家 齊一郎 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胡方新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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