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7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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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766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廖莉涓
被 告 林木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林木橡」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木像」。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胡建助 ,嗣變更為盧正昕
,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參,合先敘明
。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