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子遠
被   告 ESMENDALINALYNDIMAYACYAC
上列原告與被告ESMENDALINALYNDIMAYACYAC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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