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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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黃金城
相對人
即被告ROMMELSANCHE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阿蓮區,有起訴狀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