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01號原告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淡生 原告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復聲請進行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9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