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琪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3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嘉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06年0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