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鄭再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俊慶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101年度司繼字第227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本利攤還計算書及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