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乙○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87建號房屋,資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9123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因之本案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惟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予分配,確有請求裁定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235萬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9123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底價計算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3,5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235萬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1月28日南院龍98 司執坤 字第91231號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號卷宗,98年度司執字第91231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23,50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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