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南縣白河鎮秀祐里1鄰頂秀祐11號)於97年11月24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有本院95年度執字第11706號債權憑證為證,嗣被繼承人死後,其法定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178第2項規定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又以辛○○為被繼承人辰○○之長子,亦為債務人異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一,為使被繼承人之財產得以早日處分以償還債務,聲請准予指定辛○○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5年度執字第11706號債權憑證、本院98年6月5日南院龍家戊97年度繼字第2816號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繼字第281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具狀請求指定辛○○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辛○○,請其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無意願。已於99年1月28日合法送達辛○○,惟辛○○迄今未具狀向本院表示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視為無意願,且辛○○對於清理遺產之法律程序未必能知悉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審酌上情,認不宜指定辛○○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
四、查本件被繼承人辰○○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經本院函詢其繼承人巳○○、辛○○、子○○、癸○○、丑○○、庚○○、己○○、午○○、壬○○、未○○、乙○○、卯○○、寅○○、甲○○、戊○○、申○○,請其等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陳明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逾期視為不願意擔任,上開繼承人均逾期未陳明其意願,視為不願意擔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被繼承人辰○○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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