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男之父(年籍資料詳卷)被告葉榮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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