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4號原告 黃文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被告 邱秀迷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陳松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選舉法庭受命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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