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082號債權人 邱廣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正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89年9月18日,遲延利息應自該日之翌日即民國89年9月19日起算,債權人就自86年8月19日起至86年9月18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