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住台北市○○路三之一號一樓送達代收人 蘇南 榮住台北市○○路三之一號一樓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二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