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①記載被繼承人甲○○之配偶及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之繼承系統表;②被繼承人甲○○之配偶及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