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821號聲請人東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興通信有限公司楊金蓮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票面金額及其請求金額。
二、提出第一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