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廖聰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麗惠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7號),惟被告廖麗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