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銘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銘蕭於民國105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202,515元正未給付,其中192,521元為本金;8,71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銘蕭於民國104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231,590元正未給付,其中220,643元為本金;9,66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銘蕭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92,183元正未給付,其中87,398元為本金;3,50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銘蕭於民國10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75,674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299,085元正未給付,其中284,050元為本金;14,05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銘蕭於民國10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493,269元正未給付,其中468,796元為本金;23,18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王銘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05日止累計15,608元正未給付,其中13,564元為消費款;841元為循環利息;1,2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銘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92521││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銘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20643││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銘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8%│││87398││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王銘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84050││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王銘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468796││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王銘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564││0月0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