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汎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還款明細表。
三、債務人許汎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