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郭俊吉 債務人 陳雲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陳雲鴻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5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雲鴻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相對人雖於106年6月14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貸款約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8月28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嘉盛││2-11││136│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467│同上土地│苗栗縣苗│住家用、│第一層:61.75│陽台:25.34│全部│││││嘉盛段2-│栗市 嘉新 │鋼筋混凝│第二層:61.75│屋簷:12.16││││││11地號│里1鄰東│土造│第三層:61.75││││││││路31之7││第四層:36.45││││││││號││屋頂突出物:││││││││││12.77││││││││││合計:234.47││││└─┴──┴────┴────┴────┴────────┴──────┴──┴─────┘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金額│││(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2年5月14日│102年5月14日至│4,770,000元│107年4月16日│3,771,316元││││122年5月14日││││├──┼───────┼────────┼──────┼────────┼────────┤│2│102年5月14日│102年5月14日至│190,000元│107年5月16日│149,038元││││1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