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375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嘉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吳嘉慈簽約時(民國105年8月12日)仍屬未成年人,請臺端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債務人吳嘉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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