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謝林員 被告 姚鑫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周佑倫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