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368號債權人 陳盈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智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將7,000元匯入債務人中華郵政帳號之釋明資料。㈡提出與債務人用通訊軟體Line購買愛馬仕項鍊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