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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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
1號2樓原告丁○○
1號2樓原告甲○○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一部無罪、一部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