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0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張宏明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6年03月04日│1,300,000元│0000000│││││限公司斗六分行│││││├─┼─────────┼─────────┼───────────┼─────────┼────────┼──┤│02│ 林吉定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02月28日│38,600元│0000000│││││限公司西螺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