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東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
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東交簡字第3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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