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被告 岳國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岳國郎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於民國104年5月26日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7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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