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4日為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862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固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伊所有之自用住宅現遭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中,為避免喪失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爰聲請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全字第862號強制執行程序,並限制債權人對伊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行為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聲請狀內表明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用住宅,且欲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見本院卷第8頁)。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必要為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全字第862號強制執行程序,並禁止債務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保全處分。
四、再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除前述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僅出廠年份為民國94年之汽車一部,對彰化銀行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3509元,及任職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每月約7萬5000元(詳本院卷第12頁),債務人復已無法履行債務,始向本院聲請更生,足見債權人僅得就前開財產,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以外部分,循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債權,並按比例公平受償。而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亦非不得於前開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依比例受償。又債權人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前,循訴訟、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於付諸強制執行前,僅為債權存否及數額之確認,於債務人之重建更生均不生影響。是故,揆諸首開說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機會,而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行為之必要。債務人關於此部分之保全處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之日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97年度執全字第862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縣│八里鄉│大八里坌│渡船頭│2│建│3215│100000分之521││││││││││││├───┼────┴────┴───┴──────┴─┴─────┴───────┤││││││備考││└─┴───┴────────────────────────────────────┘┌─┬──┬───────┬────┬─────────────────┬──────┐│編│││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82│臺北縣八里鄉大│鋼筋混凝│第1層:81.78│平台6.9、│185分之1││││八里坌段渡船頭│土造16層│合計:81.78│花台1、雨│││││小段2地號│樓房││遮1.12│││││--------------││││││││臺北縣八里鄉龍││││││││米路2段200巷12││││││││號││││││├──┼───────┴────┴───────────┴─────┴──────┤││備考││├─┼──┼───────┬────┬───────────┬─────┬──────┤│2│512│臺北縣八里鄉大│鋼筋混凝│第1層:80│平台13.3、│全部││││八里坌段渡船頭│土造16層│合計:80.0│花台0.52、│││││小段2地號│樓房││雨遮0.46│││││--------------││││││││臺北縣八里鄉龍││││││││米路2段200巷18││││││││號││││││├──┼───────┴────┴───────────┴─────┴──────┤││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70、671、672建號│├─┼──┼───────┬────┬───────────┬─────┬──────┤│3│544│臺北縣八里鄉大│鋼筋混凝│第1層:52.24│平台6.54、│185分之1││││八里坌段渡船頭│土造16層│合計:52.24│花台1.55、│││││小段2地號│樓房││雨遮1.83│││││--------------││││││││臺北縣八里鄉龍││││││││米路2段200巷22││││││││號││││││├──┼───────┴────┴───────────┴─────┴──────┤││備考││├─┼──┼───────┬────┬───────────┬─────┬──────┤│4│629│臺北縣八里鄉大│鋼筋混凝│第1層:52.24│平台6.54、│185分之1││││八里坌段渡船頭│土造16層│合計:52.24│花台1.55、│││││小段2地號│樓房││雨遮1.83│││││--------------││││││││臺北縣八里鄉龍││││││││米路2段200巷30││││││││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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