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天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