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張孝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天藥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2年3月26日民事補正陳報狀(收狀日為102年3月27日)訴之聲明欄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計算式:1,267,500+300,000+98,000(原告陳報狀計算錯誤,誤載為97,000
)+39,626+53,000=1,758,1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壹佰叁拾陸萬玖仟伍佰元部分(計算式:1,267,500+102,000=1,369,500),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即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故本件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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