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於100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於100年3月6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年
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7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