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榮兆
申正
黃嘉銘 蘇寶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清祥 等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