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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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聲請人 廖家鋒
號4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須為票據權利人始得聲請公示催告,請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