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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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定鈞 、丁○○、丙○○、戊○○、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 陸佰 壹拾元,惟查,原告 嗣擴 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尚欠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