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
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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