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 雷隆程 、永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32,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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