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 雷隆程 、永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32,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